首都体育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和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都体育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教育职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校工会与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配合、协助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会员、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和长期临时工(签约一年以上)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七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凡在首都体育学院工作的会员必须参加一个工会小组的活动,自愿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工会组织按照校、院部(处)、科(室)分别设置校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三级组织。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3—15人,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分工会原则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置,委员会成员由本部门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组织、校工会双重领导,任期四年。分工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设置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会员人数多少而决定。

第十三条 工会小组一般按科、室(10人以上)设立,受分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3人组成,任期四年。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女教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六条 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

 

第三章 基本职能和任务

第十七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参加研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二)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体现和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动教职工参加学校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进行协商,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四)教育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化技术素质,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并做好“三育人”先进评选与经验交流工作。

(五)实施“送温暖工程”,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协助和监督学校行政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六)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培训各级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八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结构的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校工会委员和分工会选举时必须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二)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空缺时,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分工会协商提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提交分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三)校工会委员空缺时,由原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由学校党委和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

第五章 校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每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校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学校支付工会专项活动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拨缴经费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一)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经审工作,接受会员的监督。会员有权利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需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学校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