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首体院工字[200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引导规范教职工社团的活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首都体育学院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是教职工自愿组建创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该组织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通过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  社团成员

第四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条件:

1.学校在职教职工,且为工会会员。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领导,履行会员的义务。

4.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协会)。

第五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负责人必须由社团(协会)成员或代表推举产生。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和爱好,热心社团(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六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

1.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2.有权参加社团各项活动,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社团(协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2.认真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社团的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原则

第八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的成立由校工会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组建社团应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2.要制定社团(协会)章程和详细的规章制度并报请校工会审阅。

3.组织机构健全,面向全院在职教职工。

4.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明确。

5.活动经费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

6.社团人员一般不得少于10人。

7.社团活动要有利于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的内容:

1.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名称(必须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

2.社团(协会)性质和宗旨。

  1)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

  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社团(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会议。

  4)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  社团(协会)管理

第十一条 校工会定期对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进行检查,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各社团(协会)要主动接受院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经费的管理

1.社团(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所有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帐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校工会每年根据各社团(协会)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的取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社团(协会),予以取缔: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8415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