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3-12-10 来源:工会
首体院工字[2008]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引导规范教职工社团的活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首都体育学院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是教职工自愿组建创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该组织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通过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 社团成员
第四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条件:
1.学校在职教职工,且为工会会员。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领导,履行会员的义务。
4.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协会)。
第五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负责人必须由社团(协会)成员或代表推举产生。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和爱好,热心社团(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六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
1.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2.有权参加社团各项活动,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社团(协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2.认真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社团的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原则
第八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的成立由校工会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组建社团应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2.要制定社团(协会)章程和详细的规章制度并报请校工会审阅。
3.组织机构健全,面向全院在职教职工。
4.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明确。
5.活动经费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
6.社团人员一般不得少于10人。
7.社团活动要有利于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的内容:
1.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名称(必须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
2.社团(协会)性质和宗旨。
(1)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
(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社团(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会议。
(4)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 社团(协会)管理
第十一条 校工会定期对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进行检查,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各社团(协会)要主动接受院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经费的管理
1.社团(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所有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帐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校工会每年根据各社团(协会)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的取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社团(协会),予以取缔: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