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教代会主席团暨工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经2008年1月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工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代会主席团、工会委员会在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教代会、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根据《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主席团、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有关教代会、工会全局性的工作,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实行集体领导,由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教代会主席主持教代会主席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教代会职责或按照学院党委的要求召开。

    第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事不在时由主席指定副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前,由校工会负责将会议时间及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因事不能出席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第三章 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以下教代会、工会重要工作事项:

    (一)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工作的指示和文件,并提出教代会、工会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代会、工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通过加强教代会、工会工作的有关制度。

    (四)研究确定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教代会、工代会的有关事项。

    (五)听取教代会、工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

(六)研究决定属于教代会主席团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的议题如有表决事项,必须由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依照规定确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经会议批准后由校工会统一对外传达公布,由校工会负责实施。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传达、不宜公布的事情,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否则将按组织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