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并落实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首都体育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和发展,也是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渠道。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以及单位行政领导的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行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重大事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入、开支及创收情况报告;本单位年度或阶段工作总结;干部任期目标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参与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收入分配改革、业绩考核奖惩的原则、办法及其它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的决定并对其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三)参与研究、制定其他涉及本单位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民主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六条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应是本单位党政联席会会议的成员。

 

第三章 代表的产生办法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实行直接、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原则。具体程序事项依《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首都体育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所选代表应为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办事认真、作风正派、关心集体、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构成应贯彻高级职称教师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其中教师代表应占本单位全体代表60%以上,同时兼顾党政工团各方面人员的原则。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较少的(50人或50人以下),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代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分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补选程序依《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由主席团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代表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四年一届。二级教代会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须取得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直接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办公室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分工会委员会主席任副组长,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日程;

(二)做好大会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做好推举大会主席团成员的有关工作。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经二级教代会主席团同意,报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扩大会议确定后,提交二级教代会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四)做好征集教职工合理化建议的有关工作;

(五)做好换届时,新一届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时,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作为二级教代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大会主席团推荐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或表决。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分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建议的落实,做好二级教代会建档工作,定期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维护代表和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建议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一般不进行提案征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经第五届常设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26日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