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首体院工字[2009]17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精神,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不断加强学院师德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表彰和弘扬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献身教育事业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师德,充分发挥高尚师德的导向性和示范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坚持教书育人,以德为先,以教为本。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质量。

 

第三条  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学院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满5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二)学院每2年组织一次“师德标兵”评选表彰,表彰名额控制在全院教师总数的1%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首都体育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注重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全面引领。

(三)近3年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为人师表、廉洁从教等方面有典型的模范事迹,受到师生的广泛赞誉。

(四)近3年圆满完成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工作,教学、科研、训练等成果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五)近3年未发生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差错事故或其它违纪事件。

 

第五条  评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院工会、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院团委、各学科部、系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评选程序

评选师德标兵,按照“部门(单位)推荐→全院师生投票→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评选→公示→院党委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评选条件和限额指标,推荐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审查,填写《首都体育学院“师德标兵”审批表》(见附件),连同事迹材料报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

(二)候选人先进事迹展示,全院师生对候选人投票。

(三)根据候选人得票情况,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按以下程序提出拟表彰人选名单:

1.介绍候选人相关材料及全院投票结果。

2.对候选人进行集体评议。

3.无记名投票,确定拟表彰人选。

(四)在全院范围公示。

(五)院党委会审批。

 

第七条  表彰奖励及宣传

(一)学院授予当选者“首都体育学院××××年师德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并将其先进事迹通过院内外媒体予以大力宣传。

(二)学院“师德标兵”将作为北京市级及以上“师德标兵”的推荐后备人选。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09年6月24日第八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9日发布的《首都体育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办法》(首体院字[2006]6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091109首都体育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