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实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教代会工作中重要的中间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为维护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二级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切实推动学校多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二级教代会与二级教职工大会

召开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健全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民主管理制度,使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能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二级教代会的具体形式。学校所属的二级单位可参照《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精神,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1.教职工人数较多(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以仿照学校一级教代会的模式,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以有利于教代会开展工作为原则而确定,一般占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总数的20%—25%为宜。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2.教职工人数较少(50人或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1.二级教代会的代表由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2.二级教代会的领导机构为主席团。主席团由二级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主席团由3—5人组成,其中设正、副主席各一人,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一般应由爱岗敬业、有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参政议政和组织能力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代表担任,副主席一般应由分工会主席担任。二级教代会主席团名单和代表名单要报学校教代会备案。

    3.二级教代会要依据《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参照《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工作。

三、组织领导

    l.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是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领导机构。主席团在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以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为主。

    2.二级教代会主席团的正、副主席应当参加或列席同级办公会议,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代表教职工反映意见。

    3.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

    4.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具体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四、职责与职权

    1.二级教代会要主动争取同级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与同级党、政共同建设好二级教代会。

    2.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3.二级教代会除特殊情况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本单位领导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二级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对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决策,行使讨论建议权;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条例、办法以及教职工福利、津贴分配原则等事项行使讨论通过权。对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使评议监督权。

    5.不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会议或教职工大会,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6.推行校务公开工作是新时期二级教代会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市教工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工会《关于北京教育系统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意见》的精神,建立重大问题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制度、二级单位校务公开制度,将校务公开工作作为二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使之制度化。

    7.民主评议、监督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建议学校给予嘉奖、处分、免职等。

    8.在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召开部分教职工座谈会或教代会代表会议,请二级单位领导通报有关工作,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9.围绕二级单位的中心任务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和首都教育先锋“三育人”工作,组织二级单位的教代会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对二级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10.二级单位的教代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党政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改革和建设,为做好本单位的工作献计献策,引导教职工学习先进典型,做好本职工作。

    五、会议制度及要求

    1.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或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由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正、副主席主持。

    2.到会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或教职工人数必须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决议方为有效。

3.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二级教代会主席团行使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履行其职责。

   六、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一般不进行提案征集工作。

   七、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校工会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经第五届常设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26日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