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关于职工福利费使用规定

                                                   首体院人字[2006]1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使用职工福利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成立福利费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管人事工作和主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福利委员会负责职工福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人事处负责职工福利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学院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少量用于集体福利。福利费的使用要充分考虑到广大教职工的利益,体现党和国家对群众的关怀。

第三条 福利费的提取和分配

根据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京财行(1994)2653号文件规定,学院教职工(含离休、退休人员)福利费总额按每人每月17.5元从学校事业经费中提取。

学院每年将福利费的使用额度,按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划分。在职人员由人士处负责管理;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管理使用。

第四条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1、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是:在编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对于因违法乱纪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予补助;

2、职工及其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伤、病、亡等特殊困难补助。其中职工父母去世的补助标准为300—500元(父母生前有工作的补助300元,无工作的补助500元);

3、慰问生病、住院人员;

4、慰问离退休人员

5、其他职工福利。

第五条 福利费支付手续

1、职工的一般困难补助,支出的项目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2、福利费用于全院性德职工福利和职工较大困难补助支出的项目,由有关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由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

3、遇有大额福利费支出项目和职工特殊困难需要进行大额补助的(如元旦春节期间对特困职工的补助),须经院福利委员会研究决定。

4、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的大额医疗费补助,依据院医务室的有关规定,每年年底由院福利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切实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挪作他用。福利费当年结余,可以累计到下年使用。

第七条 在每年的教代会上,学院福利委员会应向大会报告上年度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