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制度

                                                        首体院工字[2008]第1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4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经审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按规定的民主程序改选换届。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审会负责人有权列席工会常委会会议,参加工会委员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  工会经审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总结本年工作,制定下年工作计划。

第六条 工会经审会每年进行2-3次工会经费财务收支、工会经费拨缴、会费收入等专项审核,对工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填写经费收支定期审计表。一般情况定为7月、11月、次年1月。

第七条  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实行分工负责制,分工由经审委员会主任依据工作要求和个人专业特长确定。一般按照经费收支定期审查、会费收缴及资产管理情况审查、年度决算审查等项目划分。负责项目审查的人员要编制审查工作底稿,并填写审查结果(表格)和出具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查结果由经审委员会确认,报学校工会主席审签后上报市教育工会。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工会经审会会议,学习上级有关经审工作的文件,按照《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经审会按照《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经审会成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十一条经审会成员要通过自学和后续教育,接受新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熟知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经审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要认真整理,装订成册,按照学校文书档案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4月15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