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81月第四次教代会暨第五次工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条例》,结合我校工会女教职工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北京市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团结和动员女教职工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的改革和民主管理,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建功立业。

    第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参与学校和工会有关女教职工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帮助和支持女教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正确荣辱观的教育,帮助和引导她们转变观念,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素质。

    第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协助和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建立健全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制度和条件,保护女教职工身心健康。

    第八条 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的各项活动,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为女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

第九条 积极发现和培养女教职工中的先进人物,及时总结、宣传她们的事迹,创造有利于加快女教职工的人才成长的条件。

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女教职工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女教职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校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指导。学校工会成立女教职工委员会,分工会设立女教职工兼职委员。

第十一条 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出,由本届工会委员会通过产生;设委员11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女教职工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专职干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列席相关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当委员因退休和调出学校时,应经民主协商,及时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工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委员会议。遇有重要问题,可由主任、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商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在校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学校工会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