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体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办法

(经2008年1月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修订、通过)

    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在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教职工的建议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民主管理学院事务的有效措施。为保证提案质量、效果,及时、准确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一)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下述问题可列为提案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学、科研、训练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建设工作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生活服务、后勤改革,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改进领导工作和机关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列问题不列为提案

    1、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政策以及上级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3、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4、纯属个别人和个别单位的问题。   

(三)凡是代表提出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和建议由大会提案审查小组转请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二、提案的提出

    1、代表选出后,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向本届代表下发提案征集表。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正式代表一人提议,五名以上(含五名)正式代表附议并经教代会(大会期间需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核后方可立案。

    3、提案表必须在大会召开前10天交提案审查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整理、登记。逾期者不列为大会提案。

    4、非正式代表,不能提提案,也不能作提案的附议人。

    三、提案的审查

    1、提案委员会于大会召开前5天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提案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内容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重大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领导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四、提案的处理

    所有办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发给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做到件件有结果。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检查落实情况,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部门要给予批评、限期改进,对拒不处理的,建议有关领导予以处理。

    提案处理结束后,全部提案处理结果应向代表大会报告,对所有提案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五、关于提案工作的要求

    1、代表应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提案,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提案表,字迹要清楚、整齐。

    2、提出提案要署名,并注明单位及电话,以便及时联系,便于处理。若署名有顾忌者,可向提案委员会申明情况,提案委员会负责保守秘密。

    3、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否则第二事不列案)。

    六、附则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