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首都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01年5月30  首都体育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特制定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院在职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也是院领导及各行政部门负责人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团结,群策群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全面发展的人才,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把我院办成国内一流体育院校。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院人事制度改革、教职工聘用、岗位津贴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出售方案,福利费管理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我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和工代会代表合一,即代表具有教代会代表和工代会代表的双重身份。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含教辅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拥护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在本职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改革,勇于创新,工作认真负责,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三)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有参政议政能力,能如实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

    (四)作风正派,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建议。

    (二)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和教育改革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三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学生代表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同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期间选举产生院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大会表决必须由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第十七条:对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执行。对于提案,应认真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教代会原则上以系、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们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教代会和院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3—5名,各委员会应制定出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积极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